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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於民國36年公布施行。中央政府分設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稱為五院。司法院掌理解釋權、審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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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於民國36年公布施行。中央政府分設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稱為五院。司法院掌理解釋權、審判權、懲戒權及司法行政權。
一、解釋權及憲法法庭審判權司法院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由大法官掌理。大法官15人(其中1人並為院長、1人並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自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施行,大法官審理案件全面司法化、裁判化及法庭化,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由並為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以嚴謹訴訟程序與法院性質之憲法法庭模式運作,依憲法訴訟法審理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仍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本法所定相關案件類型及聲請要件之規定。
二、各級法院審判權(一)民事、刑事訴訟:由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地方法院(含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原則採三級三審制,例外採三級二審制,以第一審、第二審為事實審,第三審為法律審。 (二)行政訴訟:自112年8月15日起,由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及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採三級二審制,第一審為事實審,第二審為法律審。在訴訟上,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相當於地方行政法院的審級,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的關係,屬於訴訟上不同審級的法院。 (三)智慧財產訴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智慧財產法庭,掌理關於智慧財產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第一審刑事訴訟(限一般營業秘密案件、國安營業秘密案件)、第二審刑事訴訟,以及第一審行政訴訟審判事務。
三、懲戒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109年7月17日改制為懲戒法院。公務員懲戒,由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審理,審理制度也同時改為一級二審;法官及檢察官之懲戒,由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同樣採一級二審。相對於公務員懲戒,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的第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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