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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國民小學、國民中學(以下併稱學校)落實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綱)規定,規劃及實施本土語文( ...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國民小學、國民中 學(以下併稱學校)落實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 綱)規定,規劃及實施本土語文(閩南語文、閩東語文、客語文及原 住民族語文)部定課程(以下簡稱部定課程)及校訂課程,確保學生 選習本土語文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學校應於開課前,依下列規定調查學生選習意願: (一)新生:應於新生報到時,辦理選習本土語文類別之調查,作為開設 本土語文課程之依據。 (二)舊生:學生以持續修習同一種語別為原則;對於修習該語別達一年 以上,有轉換選習語別之需求者,學校應提供其轉換之申請機制, 相關申請作業,以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為原則。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協調各國民小學,於每年五月十日前,將該 學年度六年級應屆畢業生於國小教育階段之本土語文選習紀錄提供予 學區內國民中學,作為國民中學準備本土語文師資及開課之參考。 第一項第一款之國中新生,其選習語別與國民小學不同時,為利課程 之安排,學校可參考本署研發之分級試題進行評估。 學校辦理第一項新生選習意願調查或舊生轉換語別申請作業時,應設 計表格提供學生填寫,並經家長簽章同意後繳回。
三、學校規劃本土語文課程,應依下列方式開設: (一)部定課程:國民小學一年級至六年級及國民中學一年級、二年級學 生,應依課綱規定,自閩南語文、閩東語文、客語文或原住民族語 文,選擇任一語別修習。國民中學階段自一百十一學年度逐年實施 ...
教育部整備111學年度實施本土語文課程相關措施說明 | 台北公廁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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