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桃園市攤販集中區管理自治條例」。 | 台北公廁地圖
第18條攤販營業,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在規定時間、地點外營業或擅自變更營業項目。...行為。三、不得損害公有建物或其他附屬設備。四、應符合消防相關法規。五、 ...
第 1 條 為加強本市攤販管理,維持商業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特制定本自治條 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攤販:指於戶外設攤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者。但銷售公益彩券、政府 機關邀請展售產品者,不在此限。 二、攤販集中區:指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置,供三十家以上攤販集中營業之 場所。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 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 本府各相關機關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經發局:辦理攤販集中區之規劃設置、輔導管理及申請設置之受理、 公告、違規攤販集中區之查報及處理。 二、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區內,攤販集中區土地使用分區及設置是否符 合建築有關法令規定之審核。 三、地政局:協助非都市土地,攤販集中區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之 審核。 四、交通局:攤販集中區設置對交通衝擊及影響之審核。 五、消防局:攤販集中區消防安全之稽查。 六、衛生局:攤販集中區食品安全衛生之現場輔導與查核。 七、環境保護局:攤販集中區環境污染之取締。 八、警察局:攤販影響道路交通及妨害安寧秩序之取締。 九、地方稅務局:攤販地方稅之課徵事項。 十、區公所:違規攤販集中區之查報。
第 4 條 本府為改善當地交通、環境及集中管理之需要,得規劃設置攤販集中區; 攤位之使用人應繳納使用管理費,收費標準另定之。 前項之攤販集中區,由經發局會同相關權責機關審查,並報經本府許可後 ,始得設置。 私人申請設置攤販集中區者,應檢具申請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由經發 局邀集相關權責機關審查,並報經本府許可後,始得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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